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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个人一起判了:射频芯片团队出走,3.17亿许可费怎么算出来的

发表时间:2026-11-02

上海三中院审理的这起案子,被告席上坐了十四个人。判决书里那串数字读起来有点陌生:涉案技术信息合理许可使用费折现值3.17亿余元。这个数字不是销售额,不是研发投入,是法院用来确定损失数额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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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本身不复杂,复杂的是人怎么凑起来的,这十四个人的位置、分工和先后顺序,几乎能还原成一张组织架构图。

一个人先走,然后是一个部门

张某原来是上海海某技术有限公司射频芯片开发部门的负责人。他从海某离职之后,设立了尊某通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和上海尊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两家简称都叫尊某公司。

公司还没正式运转,张某已经开始往回拉人。他拉拢当时还在海某上班的周某等人加入,几个人一起商量,决定做和海某同类型的芯片。

这个决定放在商业上看很合理。芯片行业研发周期长,从零开始做一款射频芯片,两三年算快的。如果手上有一批熟悉原产品的人,进度能压缩掉一大半,流片量产的时间点提前,融资也更容易谈。判决书里写得很直接,这么做是为了缩短研发周期、迅速流片量产、加快吸引融资。文档图片

于是周某等四个人继续往下招。他们还在海某上班,一边上班一边给尊某拉人,把海某的员工一个一个谈过去。

到这一步,人员链条成型了:张某在外面搭台子,周某等四人在里面招人,下面是被招的人。

技术信息是怎么出去的

高某等七个人已经在办离职,或者正准备离职。他们清楚海某对技术信息有保密措施,还是自己动手,或者勾结海某内部还在岗的员工,把技术信息弄出来给尊某用。

赵某某、屠某某的情况稍有不同。这两个人当时还完整地在海某任职,是尊某直接找上来,要他们提供海某的技术信息,他们给了。

法院对这一段行为的定性用了几个具体的词:浏览、下载、摘抄、截屏。

这四个动作放在一起看,能看出泄露的形态比想象中碎。浏览,说明有人用合法账号打开过不该看的文件;下载、摘抄、截屏,说明出去的形态不一定是完整文件。如果员工把整包数据拷走,文件级的加密和管控是拦得住的。可摘抄和截屏不产生新文件,屏幕上的内容变成几张图片,几张图片变成微信里的一段对话,最后进了新公司的文档。这类流出方式在任何一套以“文件”为管控对象的系统里都是盲区,也是为什么只做文件加密会漏。文档图片

补这个盲区的办法,是把管控对象从文件扩展到画面。安秉网盾的做法是两层:文件本身走透明加密,在授权终端上正常打开,拷到U盘、发到私人邮箱、传到没装客户端的电脑上就是乱码,这一层管的是“拿走也读不了”;屏幕再叠一层水印,把员工姓名、工号、终端信息、时间打在画面上,不管用什么工具截屏、拿手机对着屏幕拍,出来的图里都带着这些信息。芯片这种场景,工程师大多是在自己工位上正常看图、看参数,真正流出去的是几张截图,事后追查靠的就是水印里那几行字。两层分开看都不完整,合起来才覆盖了“文件被拷走”和“内容被拍走”两条路。

事后那几步,把性质彻底变了

案子到这儿,本来还有辩解空间。真正让这十四个人全部站不住脚的,是海某准备起诉之后尊某的反应。

张某获悉海某准备提起侵权之诉,指示周某等人做了三件事:删除服务器内涉嫌侵权的数据;替换、销毁服务器硬盘;安排员工签署所谓的“承诺函”。

这三步删的是证据,也删掉了“我们不知情”这条路。刑事诉讼里,事后销毁证据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从重情节。签“承诺函”这个动作更微妙,它说明公司层面清楚这些技术来源有问题,需要提前准备一套说法。一份本来是给监管部门看的文件,成了指控组织者的证据。文档图片

企业在合规上常有个错觉,觉得出了事把痕迹清掉就安全了。真实情况是,数据删除有日志,硬盘更换有采购记录,承诺函有签署时间。这些东西在侦查阶段全部能还原,还原出来的时间线比原始事实还清楚。

3.17亿是怎么来的

侦查机关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做过评估,涉案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折现值3.17亿余元,法院认为评估具有合理性,据此确定损失数额。

这个算法在侵犯商业秘密案里越来越常见。东莞有一起案子,技术人员偷走378份研发数据,法院按1436万的合理许可使用费定损失;这起案子是3.17亿。两者用的是同一套逻辑:你还没卖、还没用、还没产生实际获利,损失不好算,那就按“如果对方正常来谈授权,需要付多少钱”来算。文档图片

对企业的意义在于,技术秘密的实际价值第一次被摆到台面上量了一遍。很多公司内部对自家技术的估值是模糊的,觉得重要,但说不清多重要。到了诉讼环节,评估机构会用研发投入、市场规模、可比许可交易、技术生命周期这些参数算出一个数,这个数直接决定量刑档位。海某的芯片技术能评到3.17亿,是因为射频芯片本身许可交易活跃、可比案例多、市场价值明确。

责任怎么分

十四个人全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都判了相应刑罚。责任分配这一段写得比前面都细。

周某等三个人是尊某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整个共同犯罪里起组织、管理、指挥作用。芯片有个特点,各个组成部分不可分割、紧密联系,这三个人不只管自己负责的那块,还要跟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员互相配合、协调设计问题。法院据此认定这三人作为主犯应当对全部罪责承担责任。文档图片

另外那些人,法院结合了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所涉秘点对应金额、有没有入职尊某、入职时间、职务职权、工资收入、拿了多少股份来分别量刑。

这里有个对HR和法务都实用的点:入职时间、工资、股份,本来是用人的常规记录,在这个案子里成了划分责任的依据。谁来得早、谁拿得多、谁手里有股份,说明谁在这件事里陷得深。反过来说,企业如果发现有人用明显高于市场的薪资加股权去挖同业的核心团队,这套条件本身就是一个信号。

一套需要前置的判断

这起案子用的是“内外串通”这个词,指外部的人通过高薪诱使内部员工提供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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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跟一个人临时起意的偷拷不一样,是一条有分工的链,链上每一环单独看都不像犯罪。谈一个候选人、发一份薪资方案、帮人办一次离职,都是正常的人力工作。

本文来源:阿里研究院,文件加密专家网

主笔专家:曹娟

责任编辑:编辑部-张景辰

最后更新时间:2026年11月02日